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依据
2017-07-13 11:38:29 来源: 评论:0 点击:
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依据:
《健身气功管理办法》(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)
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,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。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,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,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第十一条: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、交流展示、功法讲座等活动,实行属地管理。举办全国性、跨省(区、市)的健身气功活动,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。省(区、市)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,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;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,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。
第十二条: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;
2、所涉及的功法,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;
3、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;
4、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、器材;
5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;
6、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;
7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;
8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《健身气功管理办法》(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)
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,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。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,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,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第十一条: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、交流展示、功法讲座等活动,实行属地管理。举办全国性、跨省(区、市)的健身气功活动,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。省(区、市)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,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;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,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。
第十二条: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;
2、所涉及的功法,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;
3、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;
4、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、器材;
5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;
6、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;
7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;
8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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